1) 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由什么法律确定?
答:各国或地区确定法定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不同,但是一般均以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为主。以英属维尔京为例,英属维尔京2004年商业公司法(No.16of2004)第91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是依照1990年公司管理法和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的规定,依法申请牌照同时经英属维尔京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以巴哈马为例,巴哈马2000年国际商业法(No.45of2000)第3条和第4条规定,法定注册代理人是依200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成立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或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者法批准的机构。
2) 法定注册代理人作为发起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例如英属维尔京2004年商业公司法(No.16of2004)第6条第1款(a)(b)(c)规定,依照第9条准备之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由法定注册代理人签署。第6条第2款规定,注册官不接受非法定注册代理人提交的注册和登记公司的申请。
3) 法定注册代理人为什么不持有股份?
答:以英属维尔京为例,英属维尔京2004年商业公司法(No.16of2004)第113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理人在公司成立之日30天之内任命一位或数位首任董事。该法第45条规定,董事决定派发股份的认股者、对价和时间。因此,法定注册代理人不持有并派发股份。以萨摩亚为例,萨摩亚1987年国际公司法 (1998年修改) 第14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司注册官只接受信托公司提交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该条第9款和第10款规定,作为公司发起人的居民代理人(法定注册代理人) 为公司股东,但不派发股份。在认股者申请股份时,居民代理人作为股东转让股份。
4) 法定代理人法定尽职调查是什么内容?
答:依照注册地法律要求,每一个法定注册代理人必须做到尽职调查方能提供注册服务。所有信息保留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随时检查。未履行此义务的法定代理人会被取消资格。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就是 “了解你的客户”,它包括以下内容:
(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推荐人及电话和地址;(2)股东、受益人、董事身份证、护照、暂住证或居住证明;(3)生意合作者名称、电话和手机;(4)业务或生意性质,营业地点、电话、传真、电邮、手机、合作者名称、电话;(5)办公室或住宅水电、电话、煤气单据;(6)银行推荐信、月结单、存折和存款单等;(7)律师行/会计师行推荐信或联系函。
5) 离岸公司股份如何派发 ?
答: (1)由于离岸法律的不同,能否派发无记名股份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例如,英属维尔京公司可以派发无记名股份,但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受托人托管(2)董事有权通过决议,向认股者派发行记名股份或无记名股份。股票由董事签发并盖有公司印鉴。(3)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无记名股份登记其代理人资料。(4)股票证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其面值。(5)由多人拥有之记名股份公司只须签发一张股票。股票递交其中一名联合持有人时,则视同递交全体共同持有人。(6)每张持票人股份的股票需注明识别编号,公司备有登记册,根据此识别编号记录无记名股票持票人向公司提供之代理人或受权人姓名及地址,作为送递给予各股东通知书、数据或文件时用之联络地址。
6) 股票遗失是否可以补领?
答: 如股票损坏或遗失,股东可以补领;但(1)需要提交被损坏的股票或遗失股票的证明;(2)董事有理由要求的保障承诺;(3)接收股票的股东必须保障本公司及其员工免其因股票落于任何人手中,因不法或诈骗使用或声言所引致之损失或赔偿。
7) 离岸公司未发行股分由谁处置?
答: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通常规定未发行股份,不论是原始股份资本或是递增后股份资本的部分由董事处置。董事可在任何时候以不少于股份面值或根据任何董事所定条件或条款出售、分配优先购买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
8) 离岸公司新股之附带权利如何处置?
答: 章程规定在不影响已赋予现有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之特权的情况下,发行新股时董事可就股份附。带之派息、投票权、资本归还及其他方面的权利随时定出优先权、递延限制或其他特权或限制。
9) 离岸公司股份附加权利的变更有何条件?
答: 除非该类股份之发行条件另有规定外,不同类别的股份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51% 之持有人及受影响的其他各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51% 之持有人的书面同意可更改股份所附带之权利。除该类股份之发行条件另有明确注明外,赋予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权利,将不会因同一类同等新股发行而有所改变。
10) 离岸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答: 记名股份持有人签署股份转让文件,董事签发新股票并更新股东登记册。股份转让也可以以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份可以以递交股票形式达成转让,新股东需要通知董事更新股东登记册。有些国家和地方法律只允许公司派发记名股份。
11) 离岸公司记名和无记名股份可以互相转换吗?
答: 可以。具体要求如下:(1)记名股份持有人可以将股份转换为无记名股份,但应向董事提供有关之意愿证明。董事需将股票及股东名册的有关项目取消,向其签发无记名股份并更新股东登记册。(2)无记名股份持有人可将股份转换为记名股份,但应向董事提供有关之意愿证明。董事需将发行的无记名股份取消,向其签发无记名股份并将其持有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与地址填写于股东名册上。
12) 离岸公司资本变更由谁决定?
答: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有权对股份增减且不需要股东同意。(1)董事可在增加授权资本的决议中定出条件;(2)增加资本可分为不同价值的股份并附带董事认为权宜的权利或优先权;(3)增加资本后之新股将被视为原始股本的一部分;(4)将全部或任何资本合并及分拆为面值较现有股份面值为大之股份;(5)注销尚未被认购或同意认购的股份,并按注销股份之面值削减其授权资本;(6)将全部或任何股份拆细为面值较组织大纲所定面值为小之股份;(7)有权决定未发行股份或新股附带权利或限制。
13) 离岸公司董事变更由谁决定?
答:首任董事由签署公司组织大纲与章程的签署人(法定注册代理人)任命。下任董事由股东或董事推选,董事的任期由股东或董事决定。董事的空缺可由股东决定填补或由董事(如只有一人)或董事会余下董事的大多数推选。
法律如何规定离岸公司董事任期?【答】法律一般不会规定董事任期。董事的任期直至其继任人上任时届满或直至其逝世、辞职或被解除职务。
14) 离岸公司董事能否由代理人出任?
答: 董事可随时签署书面通知交递公司注册地址,委派另一位董事或其他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董事的名义发出通知召集和出席董事会议并表决,同时享有及行使被代表董事的一切权力和权利并承担其义务。董事可随时签署书面通知交递到公司注册地址取消代理人的委任。如董事去世或不再持有董事的职位,其代理人的委任终止。代理人薪酬应从委任他的董事的薪酬中支付,至于如何分配则应由双方商定。
15) 离岸公司董事是否受薪?
答: 董事可以通过决议确定酬金。董事也可批准支付董事因出席董事会、其他董事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有关费用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交通、酒店和其他费用并可获得额外的酬金。
16) 离岸公司董事表决的法定人数如何规定?
答: 各国公司法对于董事表决的法定人数有不同规定。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不同,有按所有董事人数规定的,也有按出席董事会的人数规定的。大致归纳有以下情况:(1)1/3董事表决通过;(2)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3)大多数董事表决通过;(4)一人董事表决通过(公司为独任董事公司)。
17) 如何解除离岸公司董事职务?
答: (1)股东或董事通过决议撤销董事的职位;(2)董事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安排或协定;(3) 董事无行为能力;(4) 董事以书面通知公司辞去其职位。
18) 离岸公司董事权力如何规定?
答:公司业务由董事管理,董事可以支付一切公司成立和注册时的费用。董事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力。
19) 离岸公司需要保存哪些文件?
答: 离岸公司必须保存所有董事、股东、董事会及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所有董事、股东、董事会及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
章程规定的公司账簿、记录及会议记录必须存放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由董事决定的地方。
20) 离岸公司股东的权利如何规定?
答: 章程规定股东享有收益权。章程授权董事管理公司,股东不参于管理。(1)可以通过决议委任董事或解除董事职务;(2)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3)转让和受让股权;(4)通过决议决定章程未规定事宜。
21) 离岸公司法对股东会议有无要求?
答: 各国对股东周年大会和特别会议规定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而有些规定由董事决定。一般来讲离岸公司股东会议召开应该有如下要求:(1)董事认为必须或有需要时召开股东大会和特别会议;(2)董事决定会议的方式及地点;(3)有投票权的股东超过50% 提出书面要求,董事必须召开股东会议;(4)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在不少于会议召开的7天前发出通知;(5)通知书须注明会议地点、日期、时间及会议内容的性质;(6)通知书发给股东名册内记录为有权投票的记名股份或无记名股份的股东所登记之代理人或授权人。
22) 股东表决的法定人数怎样规定?
答: 一般的离岸公司章程规定,由出席的或在册的多数股东表决通过,大致归纳有以下情况:(1)过半数表决通过;(2)大多数表决通过;(3)一人通过(公司为一人股东公司)。
23) 与离岸公司相关的中国法律有哪些?
答: 主要有:(1)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4)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5)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6)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7)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8)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9)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10)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11)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3)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4)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6)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7)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18)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9)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浦东新九条);(20)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10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4) 商务部等六部委的10号文件与离岸公司有何关系 ?
答: 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是指2006年9月8日起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政府对于内地企业在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内地企业在境外投资必然涉及在外国和某些地区设立公司包括离岸公司。法律将这种公司称为特殊目的公司。具体规范如下:第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第三条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一(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章 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法律权等权益的行为。政策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第四十二条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一)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25) 外管总局75号文件与离岸公司有何关系?
答: 外管总局75号文件是指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内地居民和法人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有关外汇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1)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2)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6)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7)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26)内地人源于离岸公司的收入是否需在内地纳税?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内地人源于离岸公司的收入必须在内地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27) 内地人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与内地公司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法律怎样规定?
答: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税收征管法第36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如果内地人控制的离岸公司存在上述情况,则属于关联交易。
28) 怎样判断关联交易?
答: 企业和个人可以依以下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2)对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检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可依照下列次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可比价格法;(2)转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利润率)。(3)对支付费用的检查应注意:(1)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向其总机构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应提交证明文件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列支。
29) 偷税行为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答: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对内是国家政权的体现,对外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可以是属人管辖,也可以是属地管辖,还可以是属人属地混合管辖。很多离岸地放弃属人管辖原则,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只征收所得来源地税,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大优势。
31)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对于离岸地的态度如何?
答: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支持下,OECD 一直在争取取消离岸地不公平税制的竞争并制定一个国际税收标准,这其中还包括限制低税区、无税区和部分优惠税区的税务优惠政策。它要求离岸地和国际金融中心加大透明度,取消银行保密和公司保密制度、公司查册公开、加强情报交换,但是遭到离岸地政府抵制。他们认为OECD干涉税务主权、破坏自由经济制度、只维护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并且加剧了地区发展不平衡。除瑞典外,欧盟15个成员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都存在严重的恶性税收竞争,离岸地政府为抗衡OECD设立了国际税务和投资组织。目前仍有5个国家包括安道尔、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和摩纳哥在OECD列出的不合作国家黑名单中。由于税收被看做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且涉及主权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很难达成共识,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等拥有众多离岸地的国家不会支持OECD。
32) 维持离岸公司的合法存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1.公司注册后应立即开立银行账户;2.董事银行签名最好保留签字样本;3.公司授权签字印章应由授权签字人保存;4.按时缴纳年费;5.股东和董事变更存档注册地址;6.董事变更要在开户银行办理相应备案和签字手续;7.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依公司章程办理;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和备忘录均要存档;9.股东和董事不可由人代签文件;10.避免违犯法律的行为。
33) 什么是国际反避税?
答:国际间政府合作打击避税的行为就是国际反避税。它包括:(1)单边反避(逃)税。核心是规定跨国纳税人有义务延伸提供税收情报、有义务就某些交易行为事先取得政府同意、有义务对国际逃税案件事后提供证据;强调完善税制和海关、资本流动监管(包括银行信息交换)。(2)双边反避(逃)税。主要形式是有关国家签订含有反避(逃)税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其核心内容是相互交换税收情报。(3)多边反避(逃)税。联合国 1983年就发布了《与国际避(逃)税作斗争的国际合作指南》,《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将反避税/逃税视为各国税务当局的共同目标 。在信息交换方面,在 OECD 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引下,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设有信息交换条款。欧盟也公布实施了互助指令。除了信息交换,丹麦、芬兰、荷兰等国与美国共同签订的《税收征管互助协定》,协议在征收管理各个方面开展互助。
34) 中国与多少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务协定?
答: 中国已与世界上8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含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签署的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近与中央政府签订此协定的地区。
35) 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务协定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协议于2006年8月签署。目的是在内地和香港经济融合加速人员往来和贸易投资的情况下,避免向个人和公司重复征税及打击和防止偷漏税行为。协定的签署为两地税务行政机关密切合作建立了操作平台。其中“情报交换”加强了纳税人资料和情报共享。两地税务部门将允许交换资料,尤其是在打击和防止偷税漏税的案件上。不过,为确保有关情报不会用作其他用途,新安排规定“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安排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外汇交易时间和频率如何理解?
答: 办法中涉及交易过程中的量、频率和周期应该有如下解释:(1)频繁是指外汇资金交易行为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2)大量是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外汇资金的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3)短期是指10个营业日以内。
37) 大额外汇如何界定?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8条,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1)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2)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38) 哪些属于可疑外汇现金交易?
答:《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现金交易:(1)居民个人银行卡和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2)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3)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4)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5)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6)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7)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8)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9)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0)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1)外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
39) 哪些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答:《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1)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2)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入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3)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和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或地区汇入款项;(4)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5)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或贸易项下佣金等;(6)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7)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8)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和规模不相符;(9)企业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收付;(10)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以千位或万位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往来频繁;(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12)企业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13)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规律流动;(14)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多个境内居民并以捐赠等名义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15)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6)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7)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18)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或清算无关外汇资金;(19)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20)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或退保行为。
40) 中国企业能否进行国际税务计划?
答: 在国际避税中常见的避税方法有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地避税及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在跨国投资、贸易和服务时需要研究这些方法以此减低企业成本,增加利益。
41)离岸公司操作风险是什么?
答:离岸公司操作风险主要指以下情形:(1)选错法定注册代理;(2)没有收到由律师签署的“公司无经营证明函”(cleanletter);(3)中介机构的违法操作,非法制作“避税方案”或“投资方案”;(4)债权人风险;(5)公司违反章程进行操作;(6)不进行年检和缴纳年费;(7)购买现成公司的风险;(8)注册地机构服务不专业;(9)注册和维持成本高;(10)代理机构在香港或国内没有机构;(11)秘书公司或代理人未代离岸公司向法定注册代理人缴纳年费;(12)秘书公司失去联系或破产;(13)银行户口签署者签字变形;(14)股东董事之间发生纠纷;(15)公司被除名,股东董事被检控;(16)非法定注册代理人非法操作,提供虚假文件;(17)违反法律规定制作离岸操作方案;(18)使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公司。